代碼 項目名稱 包含分類
6-1 兒少老保護性服務 家庭維繫、家庭重整、家庭處遇、強制性親職教育
6-2 高風險關懷服務 高風險家庭關懷、高風險少年關懷
6-3 收出養服務 收出養服務、兒少收出養資訊管理服務
6-4

安置服務

婦幼庇護家園、中途之家、短期收容中心、緊急性庇護安置、寄養服務、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含院內輔導及追蹤輔導)、社區家園
6-5

被害人保護服務

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安全保護、保護令相關資訊諮詢、陪同出庭、陪同偵訊、陪同就醫/驗傷
6-6 加害人服務 加害人處遇計畫、加害人團體、性交易犯罪行為人
6-7 緊急救援 家暴性侵緊急救援、醫療救援、災後重建
6-8 保護專線 兒童保護專線、老人保護專線、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保護服務

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等法規,為保護性服務之涵蓋對象提供法源的基礎。保護性服務是指透過個人或社區的努力,去保護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對象,使其免於受到各種形式及程度的傷害,以維護其權益。因此,任何人、機構或社會行為的結果,會剝奪上述對象之身心正常發展者,均屬保護性服務的範圍。註1

有關保護性服務,可依照保護對象、服務類別分為以下服務項目:「兒少老保護性服務」、「高風險關懷服務」、「收出養服務」、「安置服務」、「被害人保護服務」、「加害人服務」、「緊急救援」及「保護專線」。

 

6-1 兒少老保護性服務

當兒童及少年在生命、身體或自由方面,可能面臨立即性的危險時,即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緊急保護、安置等必要處置,註2 有關兒少保護性服務相關流程,可參考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流程圖;而當老人受到直系親屬或是對其具有扶養義務者的疏忽、虐待、遺棄之情形,使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受到損害或危險時,亦應提供老人適當的短期保護及安置。註3 從上所述,當兒童、少年、老人或婦女等受到以上情事時,必須由相關單位之專業人員評估,使其得以獲得短期保護及安置,協助服務對象減少或避免受到傷害。

 

在此類保護性的服務提供項目中,可能包含:「家庭維繫」、「家庭重整」、「家庭輔導處遇服務」及「強制性親職教育」等,故凡是針對保護性個案提供之服務項目,皆可歸於此類服務對應項目中。以下針對本類服務之服務內容,詳加說明:

 

  • 家庭維繫服務的主要精神,是保護兒童少年安全以及使家庭增強權能,維持兒童少年得以在家庭中生活之條件,並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家外安置。 註4 對家庭系統性的評估後,一旦兒童少年被認為可以繼續生活在原生家庭時,便開始提供家庭維繫服務。 註5 此項服務提供之對象,並非以兒童少年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為主,而是以整個「家庭」為基礎的服務模式,藉由家庭訪視、父母親職教育、兒童托育等等,提升雙親和兒童少年的功能 。註6 此外,對於需要保護的兒少及其家庭,應藉由家庭訪視與資源連結,提供其具體的協助,如:食物、醫療照顧、情緒支持、諮商輔導、親職教育、資訊提供等,以滿足家庭的需求、增加家庭因應壓力的能力、提升家庭功能,以維繫家庭的完整,保障兒童少年在家庭生活的安全。註2

  • 家庭重整服務是為受家外安置兒童少年之原生家庭,所提供的重整服務,目的在協助兒童少年得以返回原生家庭生長,避免長期落入生活在機構式教養或替代性的照顧體系。註7此項服務強調家庭對孩子發展的重要性,透過家庭訪視、心理輔導、親職教育、托兒服務、在宅服務、課業輔導、法律協助等服務,增強家庭的能力,減低兒童虐待事件的發生,並使安置在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的兒童少年,能夠順利回歸原生家庭安全的成長。註8
  • 家庭處遇服務主要是針對受虐兒童少年所提供的次級與三級預防工作,以「家庭維繫」、「家庭重整」作為實施取向,透過家庭訪視、心理輔導與諮商、親職教育、托兒喘息服務、志工服務、課業輔導、法律協助等服務,增強家庭的能力,減低虐待事件的發生。註9
  • 強制性親職教育的實施,是透過公權力的介入,強制對虐待兒童與疏忽照顧的父母或主要照顧者進行親職教育,加強其親職功能,預防兒童再度受虐,藉此達到保護兒童的目的。註10

     

  • 6-2 高風險關懷服務

    以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為目的,期能預防及減少兒童少年受到不當對待或虐待之情事發生。針對有養育兒童少年的家庭,當面臨婚姻、家庭衝突、兒童少年照顧、精神疾病、酒藥癮、自殺等困擾,經由社區中教育、衛生、勞政、民政、警政等單位的通報後,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轉介至承接機構,提供具整體性及有效性的服務方式,進行高密度家庭訪視及相關服務。註11
    此類服務提供項目可能包含:「高風險家庭關懷」、「高風險少年關懷」等名稱,故凡以高風險處遇為出發點之服務,皆可歸類於此服務對應項目中。

     

    6-3 收出養服務

    收出養服務皆屬於替代性服務,收養是當家庭功能盡失後,為兒童尋找一個替代家庭的永續規劃服務。收養必須經由社會工作(收養準備團體、會談家訪、資格審查、試養期家訪,及必要的親職教育課程等)及法律(法院正式的裁定認可)的過程,方能建立非血緣雙方的親子關係。註1 國內的收養服務,除了需依從法律規定之流程外 註3,尚須考慮兒童之最佳利益與被收養意願。
    出養是當原生家庭面臨無法親自照顧孩子,必須為孩子尋求其他替代原生家庭的照顧方式。為使孩子未來的生活與福利能獲得保障,機構的社工員將針對出養人的出養原因、家庭問題進行瞭解,並評估出養之必要性。在出養的過程中,孩子與父母會經歷分離的悲傷與失落,常會造成情緒的波動,延伸出一些適應問題,機構將協助孩子降低分離的衝擊,以協助孩子更加順利的與新家庭建立關係。註12
    機構提供有關收出養服務皆需歸類於此,此類服務提供項目可能包含:「收出養服務」、「兒少收出養資訊管理服務」等名稱。因此,有關「收出養服務」之業務,皆可歸類於此服務對應項目中。

     

  • 6-4 安置服務

    機構對有安置或庇護需求之服務對象提供安置服務,此類服務對象可能是經由他處轉介至該機構,包括受虐兒童少年、不幸少女、非行少年、家暴或性侵害之被害人等。以兒童的安置服務為例,係由政府業務主管機關對失依、失養或無法獲得適當教養之兒童,經評估、計畫後,安置於符合其需求之適當家庭或兒童福利機構。兒童安置措施包括機構安置、寄養家庭、庇護之家等。蔡漢賢等人(2000)提及,此種服務方式是屬於不得已之下的作法,當原生家庭無力照顧兒童,或有不適任親職等情事,無法讓兒童在原生家庭成長時,社會工作者應協助安排適合兒童成長的環境。註1

    安置機構之相關訊息有保密的需求,且服務對象在進入安置場所後,機構為其提供之服務內容,皆歸類於此項服務對應項目中。安置服務之類型包含:「婦幼庇護家園」、「中途之家」、「短期收容中心」、「緊急性庇護安置」、「寄養服務」、「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含院內輔導及追蹤輔導)」、「社區家園」等。以下即針對本類服務中,屬較難理解之三項服務內容,加以說明:

     

  • 緊急性庇護安置的服務對象,以受暴力虐待者、遭遺棄之兒少、性侵害被害者等為主,上述對象無安全處所,或擔憂返家再度受暴,需要維護人身安全時,提供緊急收容之服務。此類型的服務,以提供短暫的住宿服務為主,並非長期性的安置服務。 
  • 寄養服務屬於替代性服務,指當兒童或少年因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遭到虐待等因素,需要被暫時或永久性地帶離原生家庭,並安置在其他合適的替代家庭之服務。註1 在兒少被安置的過程中,機構將持續輔導他們的原生家庭,直到原生家庭的環境適合孩子正常成長時,即讓兒少重返原生家庭; 註13 倘若原生家庭無法恢復功能,則將可慮為兒少安排長期寄養,亦或轉為機構長期安置,或安排收養事宜。註1
  • 社區家園提供生活及社會能力缺損、不適合獨居的成年身心障礙者居住服務。註1

    社區家園以「社區化」為理念,創造一個能滿足身心障礙者就業、就養等多方面需求的居住環境,使他們能享有最大程度的獨立生活能力,以保有較高品質的個人生活,避免與社會脫節,學習適應社會。註14

     

    6-5 被害人保護服務

    被害人保護服務係以「犯罪被害保護法」為依據,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兒童或少年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被害人列為保護措施協助對象。註15 其中,與社政單位相關之服務對象,又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兒童或少年外國籍之配偶為主。目前上述之對象,已有專法及專責單位提供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或是各部會已有相關保護措施等(如大陸及外籍配偶照顧措施),將依照「其他法律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之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以避免資源錯置與浪費。
    為使犯罪被害保護法之保護對象獲得妥適照顧,依保護個案類型轉介或通知犯罪被害保護協會之單位有所區分。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犯罪行為被害人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為主;犯罪行為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為主;犯罪行為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配偶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為主。註16

     

    6-6 加害人服務

    提供犯罪加害人的服務,包含協助犯罪加害人制定處遇計畫、成長或支持性團體等。凡以加害人為服務對象提供之服務,皆可歸類於此服務對應項目中,類似的服務對應名稱,如:「加害人處遇計畫」、「加害人團體」、「性交易犯罪行為人」等。

     

    6-7 緊急救援

    緊急救援的服務性質之差異性較大,但服務目的類似,故嘗試將相關服務彙整於此。與此類服務相近之名稱,包含:「家暴性侵緊急救援」、「醫療救援」、「災後重建」等,皆可歸類於此服務對應項目中。

     

    6-8 保護專線

    針對有保護性需求之對象(兒童、老人、婦女等)的求助電話,包含服務項目有「兒童保護專線」、「老人保護專線」、「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若機構所提供之服務較屬此類專線服務者,皆可歸類於此服務對應項目中。以下針對本類服務中,屬較難理解之兩項服務內容,加以說明:

     

  • 兒童保護專線在90年時已整併為現在的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業務督責主管是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屬於24小時的免付費求助電話。當民眾撥打後,專線系統會依照撥打專線的所在地,轉接至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工作人員提供各項線上諮詢服務。 註17
  • 老人保護專線目前尚未整併為全國性的專線服務,當發生老人遭受家暴之保護案件時,才會被113保護專線受理。其餘的老人生活照顧需求之諮詢,端視各縣市相關福利資源之主責單位為主。

     

     

    參考資料


    1 蔡漢賢(主編)(2000)。社會工作辭典。臺北市: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3 老人福利法
    4 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n.d.)。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評估期末報告。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cbi.gov.tw/CBI_2/upload/ftpupload/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評估期末報告.pdf
    5 Foster Care(n.d.)。Family Preservation。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childwelfare.com/Family%20Preservation.htm
    6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n.d.)。兒童少年保護個案維繫服務。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children.org.tw/about_service_1.php?id=46
    7 中政大學(n.d.)。。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swat.sw.ccu.edu.tw/index.php?option=com_jombib&task=showbib&id=998&return=index.php%3Foption%3Dcom_jombib%26amp%3Bcatid%3D119
    8 行政院兒童網(n.d.)。社政業務主要政策內容介紹。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kids.ey.gov.tw/ct.asp?xItem=23915&CtNode=787&mp=61
    9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n.d.)。何謂兒童少年虐待。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ccf.org.tw/47/child.htm
    10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n.d.)。如何提升強制性親職教育的成效。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npf.org.tw/post/3/4147
    11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n.d.)。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 。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ccf.org.tw/02service/01-10.htm
    12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n.d.) 。收出養服務。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children.org.tw/about_service_1.php?id=19
    13 台灣世界展望會。家庭寄養服務(n.d.)。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worldvision.org.tw/03_work/domestic.php?m1=3&m2=11&m3=55&m4=66
    14 楊啟榮 (n.d.)。「社區家園」~專題追蹤。關懷雙月刊,(2),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eb.it.nctu.edu.tw/~hcsci/org/2/7.htm
    15 犯罪被害保護法
    16 讓我保護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法宣道網頁(n.d.)。保護措施。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cvpa.org.tw/newlaw98/offer.htm
    17臺南縣政府社會處(n.d.)。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soc.tainan.gov.tw/cp/10045/Tel11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