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碼 項目名稱 包含分類
8-1 在宅服務 居家照護/顧、居家服務、到宅植物人服務、居家治療、家庭托顧 註1、弱勢/外配到宅服務
8-2 送餐服務 社區送餐服務
8-3 住宿型服務 教養院、護理之家、康復之家、安養中心、教養中心、成人住宿服務、居住服務
8-4

社區關懷據點

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8-5

社區照顧

社區居住、社區服務、社區安置
8-6 環境改善 住家環境評估及改變

 

 

 

 

 

 

 

 

 

註1:家庭托顧服務內容為長照十年計畫規定,規定之服務內容為: (1)身體照顧服務、(2)日常生活照顧服務、(3)安全性照顧

 

家庭式服務

本項服務內容是以機構提供服務之地點作為區分,機構將服務帶進服務對象的家庭或是社區中。在彙整相關服務項目名稱後,分為以下六項服務對應項目,包含:「在宅服務」、「送餐服務」、「住宿型服務」、「社區關懷照顧據點」、「社區照顧」、「環境改善」,各服務對應項目代表意涵如下:

 

8-1 在宅服務

在宅服務是以服務對象的家中為提供服務的主要地點,此項服務之目的,在於協助服務對象維持生活的獨立自主,使其能在自己熟悉的環境中生活。註2
此類服務對象,一般以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居多。依照在宅服務之內容與性質,將其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加強護理服務,二、個人日常生活護理服務,三、一般家事管理服務。值得注意的是,前兩類需要由具護理人員等專業人士執行;第三項則可由半專業人員執行。註2 此類服務項目包含「居家照顧/護」、「居家服務」、「到宅植物人服務」、「居家治療」、「家庭托顧」、「弱勢/外配到宅服務」等。以下針對本類服務中,屬較難理解之服務內容,加以說明:

 

  • 居家照護/顧服務運用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協助居家自理能力缺損之老人、罹患慢性病,或無自我照顧能力者,提供妥善細心的照顧,使其在家中能夠得到適當的照顧,減輕照顧者的壓力與負擔。在國內,「照顧」與「照護」使用上,依主管單位不同而有所偏號。社會福利領域偏好使用「照顧」,護理界則以「照護」為主要用語。兩者的區辨,在於後者被認定是需要具有技術性的護理工作,必須由特定的「專業人士」才能執行。註3

     

    8-2 送餐服務

    送餐服務是針對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外出購買食物或是自行調理餐食之人,提供一天一至二餐,一週至少五天的送餐服務。註2 通常以老人、身心障礙者為主要服務對象,使行動不便者可在社區中繼續生活,並維持基本營養。

     

    8-3 住宿型服務

    住宿型服務係以提供服務對象居住為主的機構式照顧,摒除安置型個案,通常以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為服務使用之主要族群。其中,身心障礙者的住宿型機構命名,一般以「教養院」、「教養中心」稱之;而老人的照顧機構類型,依據服務對象條件與機構規模之限定,可劃分為三種類型: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構(可再分為長期照護型、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及安養機構。護理之家與長期照顧機構,在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或社會工作者的人數要求雷同,收容對象亦相近,最大的差別僅在於,二者分屬於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主管;安養機構的服務對象,強調以日常生活得以自理的老人,意即健康狀態較佳者即可入住。註3
    在服務項目分類中,凡是機構本身性質屬住宿型機構,其名稱為「○○教養院」、「護理之家」、「康復之家」、「安養中心」、「教養中心」、「成人住宿服務」等,或機構提供之服務項目為住宿型服務,如「居住服務」,即可歸類於此服務對應項目中。

     

    8-4 社區關懷據點

    社區關懷據點是由社區提供在地服務,透過社區活動據點辦理,建立社區自主運作模式,促進長者社會參與,營造永續成長、健康的社區環境。以長期照顧社區發展之基本精神,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老人社區化之預防照護。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註4

     

    8-5 社區照顧

    社區照顧的目的,是經由各種正式資源以及親戚、朋友、鄰居、志工等非正式資源,提供服務給老人、精神病、智力障礙、肢體障礙、感官障礙等對象,增加被照顧者在家中或社區內得以獨立自主生活的能力,並提供他們選擇照顧的方式與機會 。註5
    除此之外,社區照顧的主要概念包含:一、在社區內提供照顧,將被照顧者留在熟悉社區中的家庭生活,社區提供支援性服務,如:家庭式的小型住宿機構。二、由社區提供照顧,動員社區內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之資源提供服務。三、與社區一起來照顧,由政府、專業人員、社區及親人以夥伴關係對等地共同承擔照顧責任。註2此類服務項目包含「社區居住」、「社區服務」、「社區安置」等。

     

    8-6 環境改善

    即為機構提供此項服務,其包含「住家環境評估及改變」之服務,故機構所提供任何環境改善之服務項目者,皆可對應於此服務對應項目中。

     

     

     

    參考資料


    2 蔡漢賢(主編)(2000)。社會工作辭典。臺北市: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3 蕭文高(2010)。老人照顧產業與服務。載於黃久秦(主編),老人學概論(12-5至12-26)。臺中市:華格那。
    4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2012年1月13日。 內政部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2012年3月27日,取自http://www.dosw.taipei.gov.tw/i/i0300.asp?fix_code=0422008&group_type=1&l1_code=04&l2_code=22
    5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n.d.)。社區照顧。2012年3月27日,取自 http://www.casehsu.org/mediawiki/index.php/社區照顧